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等17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以下简称《意见》),就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相关措施。
《意见》明确,支持建筑业企业在承揽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园艺绿化项目时,参与投资、运营和管理,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项目预期收益无法覆盖投资成本,但社会效益较好的PPP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享受各级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奖补。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重点培育一批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电力等高等级资质企业。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通过直接申请取得其他类别的资质,允许向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分立。选择部分省级权限内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开展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鼓励省内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与国资国企进行合作,成立混合所有制建筑业企业或进行股权改革,依申请赋予省级权限内施工总承包和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对建筑业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当年新签符合条件的境外项目,按合同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从国内银行获得的用于境外项目运营的借款,给予适当贴息支持。
强化合同履约意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80%;建设单位不得以未竣工验收、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